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解析:
1. 纸质发票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2. 空白发票不得出入境,且不得跨规定区域使用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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