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 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解析:
开具发票的时候,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或者说没有核定的税种不得开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4-12-24财税〔2024〕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