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析:
1. 跨规定区域的、丢失或擅自损毁的空白发票,或出入境的:
①责令限改或1万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3万元;
③违法所得的没收。
2. 违反规定的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
①由税务机关没收所得;
②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万以下的罚款;
③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50万元;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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