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析:
1. 临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构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系列之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领用(二)
下一篇: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一)
新车交接确认表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清算义务人有什么责任?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案例二】获取退税想及时 准确卡号必须有